证券代码:688582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34.2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0.84%。其中首次授予267.3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66.8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预留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34.2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0.84%。其中首次授予267.3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66.8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预留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9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100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59%,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管理办法》认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26.74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6.74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8.09元,授予价格约占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2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9.38元,授予价格约占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7.9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0.80元,授予价格约占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5.5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上市尚未满120个交易日。
2、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上市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另外,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是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团队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确定为26.74元/股,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参照首次授予价格确定,为26.74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26.74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下同。
3、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及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相同。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且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及以上,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未能归属的部分权益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增长率是能够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因此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当前发展水平、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整体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同时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要求,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10月10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67.3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38.11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2023年10月1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8447%、15.0003%、14.8995%(采用上证指数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3年10月底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66.84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等原因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88582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 公告编号:2023-019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第二届董事会及候选人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共九人,由六名非独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组成,任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陈丙根、华亚平、林明、申晓侠、张晰泊、胡智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吕昕、 何斌辉、李尧琦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取得科创板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对上述提名的董事会候选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具有 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方式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均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其他说明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比例未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仍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公司对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丙根,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2016年12月至2021年4月,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副所长;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党委书记、常务副所长;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微电子研究院院长、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所长;2022年11月至今,安徽北方微电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
陈丙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吕东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华亚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本科学历。1987 年7月至1996年5月,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工程师;1996年6月至1999年11月,任应用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资深工程师;1999年12月至2008年12月,任美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总监、副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任深迪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任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高级技术顾问;2012年10月至今,任芯动有限/芯动联科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今,任芯动有限/芯动联科董事。
华亚平先生合计持有公司758.22万股股份(直接持有640万股,间接持有118.22万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林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2002年8月至2008年9月,担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理;2008年10月至2013年5月,任世通华纳传媒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2013年6月至2019年5月,历任新焦点汽车技术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财务总监、首席执行官;2019年6月至2020年10 月,任芯动有限总经理、财务总监;2019年10月至 2020年9 月,任芯动有限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2020年10月至今,任芯动联科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林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480.69万股股份(直接持有480万股,间接持有0.69万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申晓侠,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本科学历,1993年7月至2012年4月,历任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副部长、部长;2012年4月至2016年4月,任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西安应用光学研究所总会计师;2017年11月至2021年11月,任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任西安应用光学研究所副总会计师;2021年11月至今,任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23年2月至今,任芯动联科董事。
申晓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张晰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3年9月至2008年6月,任天津中晶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模拟电路工程师;2008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北京昆天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资深模拟电路工程师;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任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模拟电路工程师;2012年7月至今,历任芯动有限/芯动联科模拟设计总监、副总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芯动有限/芯动联科董事。
张晰泊先生间接持有公司47.93万股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胡智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4月至2012年7月,任北京微电子技术研究所工程师;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2012年11月至今,历任芯动有限/芯动联科销售市场总监、监事、副总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芯动有限/芯动联科董事。
胡智勇先生间接持有公司39.94万股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吕昕,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至今任北京理工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21年1月至今,任芯动联科独立董事。
吕昕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何斌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7年10月至2000年4 月任中国信达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项目经理;2000年4月至2009年12月,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门经理;2009年12月2016年7月,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6年7月至今,担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6年7月至今,担任深圳市招银协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月至今,任芯动联科独立董事。
何斌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李尧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7月至2012年7月,历任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货币与大宗商品销售交易部副董事;2012年8月至 2017年5月,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市场发展部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21年1 月至今,任芯动联科独立董事。
李尧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688582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 公告编号:2023-023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何斌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何斌辉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何斌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7年10月至2000年4 月任中国信达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项目经理;2000年4月至2009年12月,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门经理;2009年12月2016年7月,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6年7月至今,担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6年7月至今,担任深圳市招银协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月至今,任芯动联科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26日14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26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号院1号楼泰富酒店 V3会议室
(三) 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4)。
三、 征集方案
(一) 征集对象
截至2023年10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 征集时间
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三) 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 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座20层2001号
收件人:林明
邮编:100083
电话:010-83030085
传真:010-8303008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 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 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 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何斌辉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斌辉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委托股东联系方式:签署日期: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582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 公告编号:2023-017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主席邢昆山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推选陈丙根、华亚平、林明、申晓侠、张晰泊、胡智勇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由股东大会分别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通过后即成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推选吕昕、何斌辉、李尧琦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选人,候选人由股东大会分别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通过后即成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林明、张晰泊、胡智勇、华亚平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保证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林明、张晰泊、胡智勇、华亚平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保证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
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
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处理;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
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事
项,授权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林明、张晰泊、胡智勇、华亚平回避表决。
(六)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根据相关规定修改《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第7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根据相关规定修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第8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3、10、21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第101、102、104、107的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决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董事会的部分议案需要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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