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3-152
转债代码:127073 转债简称:天赐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公告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1),因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担任本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保荐人,原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尚未完成的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鉴于保荐人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池州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天赐”)、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赐”)、九江天祺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祺”)与保荐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3号)的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4,105,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41,05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主承销商于2022年9月29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30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57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公司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支行(账号:3602004929200384582)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发行可转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已办理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就该募集资金专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支行、原保荐人安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该募集资金专户无需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注: 2023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9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止2023年10月8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8.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详情见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已分别在各自对应的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仅用于“年产15.2万吨锂电新材料项目”、 “年产2万吨双氟磺酰亚胺锂项目”及“年产6.2万吨电解质基础材料项目”、“年产4.1万吨锂离子电池材料项目(一期)”、“年产6万吨日化基础材料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人。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存单不得质押。
2、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人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半年对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唯、谷珂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公司、池州天赐、天赐新动力、浙江天赐、九江天祺在开户行所开立专户可开立转账版网银,可办理银企直连业务。
10、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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