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46版)
注:报告期内六家设计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代持,个别参股公司股权因房地产剥离等原因曾经存在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地产剥离涉及的阶段性代持
根据政策要求,本次重组启动后对六家设计院的涉房资产进行了剥离,通过无偿划转、股权转让等方式将六家设计院所持存在涉房业务的参股公司股权剥离至中交集团下属其他单位。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划转协议和中交集团关于股权转让和划转的批复,该等股权剥离已在首次评估基准日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但受客观因素影响前述股权剥离的工商变更登记存在滞后,谨慎起见,对于前述剥离股权在转让完成到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期间的状态,认定为了阶段性代持。
本次重组中对六家设计院的估值按照上述涉房股权已经剥离进行评估,上述代持对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估值没有影响。
(二)其他代持
1、中交投资代一公院持有贵州贵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25%的股权
报告期内,中交投资代一公院持有贵州贵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金高速”)1.2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50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双方已签署解除代持协议,约定中交投资不再代一公院持有的贵金高速1.25%股权,前述股权代持自协议签署日解除。
本次重组中按照一公院实际持有上述贵金高速1.25%股权对一公院进行了评估,因此对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估值没有影响。
2、公规院及二公院各代一公局持有贵州中交德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814%股权的股权
报告期内,公规院、二公院各自代一公局持有贵州中交德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余高速”)1.81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62.80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各方已签署解除代持协议,约定公规院、二公院均不再代一公局持有德余高速股权,前述股权代持自协议签署日解除。
本次重组中公规院、二公院代一公局持有的德金高速股权对净资产没有影响,对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估值没有影响。
(三)中国交建的承诺
就上述参股股权涉及的代持,交易对方中国交建已出具承诺“部分成员单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相关单位因股权代持事项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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