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48 证券简称:建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崔元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崔元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崔元存:
你作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股份)的监事,你配偶方王芳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3年6月7日、8月21日合计买入建业股份股票10,000股,合计买入金额224,914元,并于2023年7月12日、7月18日、7月21日合计卖出8700股,合计卖出金额229,560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2、崔元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3、公司将引以为戒,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朝着健康、稳定、持续的方向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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