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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杜成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杜成刚:

  经查,你自2019年3月20日起担任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力集团”或“公司”)副总经理。你于2019年9月25日,将持有的公司29,900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全部出售,于2020年3月20日买入公司股份30,000股。

  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你在卖出公司股份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减持股份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在法定媒体披露了《创力集团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违规买入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对相关人员违规操作进行了处理与补救。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继续加强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职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层法律意识及职业素养,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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