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5 证券简称:众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18号)注册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19.296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9.97元,并于2023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4,877.1851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挺”)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公司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直辰”)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四)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上海友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友辰”)、上海栋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栋辰”)、上海原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原辰”)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鲍玉华、居理、李江、祝元北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如有)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12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49.97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表中股东持股数量均已四舍五入至两位小数。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已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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