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3-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3日(星期五)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3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大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人,代表股份总数39,19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65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总数2,731,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总数36,465,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8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总数20,898,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0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总数2,731,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总数18,166,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3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
(3)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鸿通科技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意39,048,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2%;反对16,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133,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749,3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7%;反对16,0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133,18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意39,048,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2%;反对16,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133,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749,3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7%;反对16,0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133,18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静娴、张顺敏。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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