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3-037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煤国际”)于2021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1-045号),对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曲露天煤业”)、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曲能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河曲能源公司收到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被告一(反诉原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社梁乡赵元头村;
被告二:山西焦煤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山西山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9层;
被告三: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旧县乡范家梁村;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55号;
第三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
原告方主张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总承包合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243,904,128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确认原告对河曲 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301,752.47元;
2、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800,000元;
3、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资金利息;
4、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5、驳回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85,0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4,748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15,2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多交的诉讼费280,300元予以退还。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河曲露天煤业不承担责任,河曲能源公司承担工程款、利息及诉讼费,将减少公司本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约1,800万元。河曲能源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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