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5证券简称:钧达股份公告编号:2023-1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会议室。
3、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郑彤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65,136,1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64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1,069,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5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4,066,6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88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4,066,6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4,066,6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88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945,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0%;反对190,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6,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226%;反对190,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949,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37%;反对186,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0,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136%;反对186,5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949,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35%;反对186,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0,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112%;反对186,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慧、谭燕蓉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865证券简称:钧达股份公告编号:2023-139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公司董事共9人,参加本次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陆小红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0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0名激励对象授予339.00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865证券简称:钧达股份公告编号:2023-140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会议通知。公司监事共3人,参加本次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玉瑶女士召集及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业已成就。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期权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0名激励对象授予339.00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141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13日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339.00万份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74.99元/份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钧达股份”)《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74.99元/份。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5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均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监事会作出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情况与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0名激励对象授予339.00万份股票期权。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一) 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13日。
(二) 首次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39.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739.45万股的1.49%(因公司处于2021、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期间,本激励计划所称股本总额为截至2023年9月26日的股份数量,下同)。
(三) 首次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50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四) 首次行权价格:74.99元/份。
(五)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钧达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授出的,则自动失效。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激励对象行权资金来源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10月13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339.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
1、标的股价:86.09元/份(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86.09元/份)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5.71%、18.95%(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有效期对应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6%、0.36%(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年、2年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二)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则2023年-2025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 独立董事意见
(一)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 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0名激励对象授予339.00万份股票期权。
十、 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业已成就。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期权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0名激励对象授予339.00万份股票期权。
十一、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钧达股份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的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钧达股份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首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 备查文件
(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142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等法规、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143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9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共7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审核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股票期权行权或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自主行权或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之前,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后未交易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共有92名激励对象存在交易股票行为。
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对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审核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其股票期权行权或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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