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3-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8号)同意注册,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7,3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7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20,397,046.1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27日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28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586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与各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09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
2.乙方为商业银行;
3.丙方为甲方上市的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分别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8111001082088001288、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641505175、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75220100059993749,截至2023年09月27日,专户余额分别为19,332.20万元、20,000.00万元、33,000.00万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的专户仅用于甲方数字孪生智能输送机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__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鹏】、【孙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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