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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纪金树先生、实际控制人、董事林庆松先生计划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以其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其中纪金树先生拟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林庆松先生拟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合计增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纪金树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83,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48.1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林庆松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739,2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422.23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3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纪金树先生及实际控制人、董事林庆松先生提交的《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持股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纪金树先生;实际控制人、董事林庆松先生。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纪金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837,973股,占比0.30%;林庆松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纪金树先生、林庆松先生与一致行动人杨荣坤先生通过宏柏化学有限公司、宏柏(亚洲)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54,389,080股股份,占比41.54%;合计持有公司41.84%的股份。

  3、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公告前12个月内均无已披露的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本次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其中纪金树先生拟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林庆松先生拟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合计增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纪金树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83,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48.1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林庆松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739,2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422.23万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增持情况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具体如下:

  

  注:上述数据如有尾差为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纪金树先生、林庆松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4、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5、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纪金树、林庆松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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