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5 证券简称:珀莱雅 公告编号:2023-065
债券代码:113634 债券简称:珀莱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98.62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98.24元/股
● 珀莱转债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2023年10月23日
● 珀莱转债自2023年10月16日停止转股,2023年10月23日起恢复转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7,517,13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5,171.30万元。并于2022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珀莱转债”,债券代码“113634”。珀莱转债的存续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至2027年12月7日。转股期限为2022年6月14日至2027年12月7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95.98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根据《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珀莱转债在发行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的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2、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8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综上,珀莱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98.62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38元/股),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98.24元/股。
根据上述规定,珀莱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98.62元/股调整为98.24元/股,调整后的价格于2023年10月23日(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3605 证券简称:珀莱雅 公告编号:2023-064
债券代码:113634 债券简称:珀莱转债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80元(含税)。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396,928,515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0,832,835.70元(含税),2023年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公司2023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20%。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因公司公开发行的“珀莱转债”自2022年6月14日起开始转股,且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05,350股的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3年10月13日),公司的总股本已由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396,928,515股变动为396,823,346股。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公告前一日(即2023年10月16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10月20日)期间,“珀莱转债”停止转股,公司总股本将不再因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实施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时“珀莱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根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变动情况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80元(含税)。截至2023年10月13日,公司总股本为396,823,346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0,792,871.48元(含税)。本次变动后,2023年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公司2023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19%。
特此公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3605 证券简称:珀莱雅 公告编号:2023-066
债券代码:113634 债券简称:珀莱转债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9月14日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6,823,3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0,792,871.48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侯军呈、方玉友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4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352850
特此公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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