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3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上述34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方案的制定,且未获知本激励计划方案的具体内容,是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 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0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德水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代理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均获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本次会议关议案1-3为关联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胡振标律师、潘远彬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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