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2 证券简称:科安达 公告编号:2023-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2023年10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C座15楼公司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丰明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1,400,0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5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1,371,8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5311%;现场投票回避股东2人,代表股份910,8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5%。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821,0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4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92,8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288%; 现场投票回避股东2人,代表股份910,8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8,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5%。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460,9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28,1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39%;反对28,18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460,9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28,1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39%;反对28,18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460,9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28,1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39%;反对28,18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邹晓冬、魏可心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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