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熊友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凤茹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闵鑫、付梦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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