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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300           证券简称:三柏硕           公告编号:2023-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275,1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39%。

  3、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0月19日(星期四)。

  4、 本次解禁后除履行承诺外,公司及相关股东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益变动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事项。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5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9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0,943,979股,于2022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82,831,935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43,775,914股。其中,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82,831,93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00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943,97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00%。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2名,分别为SKY REACHER HOLDING,LLC(以下简称“思凯瑞奇”)、青岛坤道赤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坤道赤烽”)。

  (一)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条件满足情况

  1、思凯瑞奇及坤道赤烽承诺其所持股份限售期为取得三柏硕股份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2020年8月28日,三柏硕就思凯瑞奇及坤道赤烽取得三柏硕股份事项在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2023年8月28日,思凯瑞奇及坤道赤烽所持股份自取得三柏硕股份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算起已达到36个月。该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三柏硕股票于2022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23年10月19日,思凯瑞奇及坤道赤烽所持股份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算起达到一年,该解除限售条件满足。

  综上所述,截至2023年10月19日,思凯瑞奇及坤道赤烽所持股份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因此思凯瑞奇及坤道赤烽持有的三柏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19日。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承诺如下:

  思凯瑞奇、坤道赤烽作为本公司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取得三柏硕股份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间接持股)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丽娜、蓝华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三柏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在三柏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在三柏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

  4、三柏硕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三柏硕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均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8、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 本人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2、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颜世平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三柏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

  4、三柏硕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三柏硕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均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8、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3、公司持股监事王启成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三柏硕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在三柏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在三柏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

  4、三柏硕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三柏硕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均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8、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四)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有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等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七)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19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275,1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3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孙丽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颜世平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同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希龙配偶之弟,王启成为公司监事,蓝华为公司财务总监。孙丽娜、颜世平和王启成为坤道赤烽的合伙人,蓝华通过青岛华永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坤道赤烽合伙份额,前述人员通过坤道赤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前述人员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及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与本次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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