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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迟迟未履行 深交所拟公开谴责宏达新材业绩补偿义务方

  本报记者 刘 钊

  10月17日,深交所发布《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拟对宏达新材业绩补偿义务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骥勤”)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经深交所查明,宁波骥勤作为宏达新材业绩补偿义务方,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规定的行为。

  宏达新材表示,公司2022年8月份已委托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专项处理后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相关事项,目前计划以诉讼形式维护公司权益,但因杨鑫(公司前董事长)等涉及专网通信相关案件,公司计划的诉讼请求目前尚未正式立案。公司将继续推进该案诉讼工作,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往前回溯,2019年9月份,宏达新材拟以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宁波骥勤持有的上海观峰95%股权和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睿控股”)持有的上海观峰5%股权。根据宁波骥勤、卓睿控股、上海观峰与宏达新材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中有关条款规定,上海观峰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019年度不低于900万元、2020年度不低于1950万元、2021年度不低于2300万元。如未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宁波骥勤、江苏卓睿将依约对公司进行补偿。

  宏达新材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度存在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总额情况,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宏达新材对2019年、2020年、2021年财务数据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基础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追溯调整了公司财务报表,认定宁波骥勤和卓睿控股需合计对公司补偿差异金额22500万元,业绩承诺方应按各自原持有上海观峰的股权比例承担,扣抵9000万元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各业绩承诺方还应支付给公司13500万元。

  宏达新材表示,公司已于2023年4月份和7月份向各业绩承诺方以及杨鑫等发出《现金补偿通知书》《通知函》。但截至目前,宏达新材尚未收到宁波骥勤和卓睿控股任何补偿款项。

  《证券日报》记者致电宏达新材,公司证券部相关人员称:“由于此前已进行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首席投资顾问邢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宏达新材的被动局面反映出公司在此前的并购过程中,对标的方了解不够充分,管理制度以及风控环节亟待加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无法取得联系,深交所以公告形式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宁波骥勤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深交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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