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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129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2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3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含本计划终止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应回购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并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2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3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含本计划终止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应回购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推出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其他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鉴于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环境和光伏行业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目前公司股票价格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已经出现倒挂,并接近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原计划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不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本激励计划,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同时,与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25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36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上述激励对象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股,公司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46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2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36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10月20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备注: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3年10月16日的股本结构,因公司可转债隆22转债(债券代码:113053)处于转股期,本次股份完成注销时,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总数可能会与上表存在一定差异。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并已支付回购款项且付款后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并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终止并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办理本次终止并回购注销所引致的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和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关法定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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