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3-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至《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双方本案案涉合同纠纷总款项为1447.5万元,其中合同款1227.5万元,利息22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达成调解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可能继续计提坏账,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 诉讼基本情况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兴投资”)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2023年4月,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赣0112民初319号),并披露了一审判决内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2023年4月,龙兴投资因不服法院作出的(2023)赣011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诉讼进展情况
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及确认,公司与龙兴投资就货款及利息支付的相关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近日,公司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3)赣01民终437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向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22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00000元;
二、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配合法院办理冻结资金的扣划工作,若因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故意阻碍执行,导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收到执行款,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2023)赣011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货款以及实际应付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中涉及执行和解的相关事宜,按照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履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182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262元,由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7元减半收取6623.5元,由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达成调解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可能继续计提坏账,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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