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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3-1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7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7,694,2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7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6,113,2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71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581,0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65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朱卫江、齐佳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曹永刚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齐佳惠律师和股东代表李伟志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1.00关于为中实上庄向南京银行申请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444,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7%;反对249,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31,1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19%;反对249,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2.00关于公司和北京华素为下属公司申请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444,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7%;反对203,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2%;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31,1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19%;反对203,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50%;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1%。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齐佳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主持股东大会的推举函。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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