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3-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楼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肖志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全体董事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全体监事参加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倪亮萍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2、议案3;
3、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婕、武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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