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3-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廖良茂合同诈骗罪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作出的(2020)苏0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确定: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廖良茂未履行该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的义务,南京中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并裁定(2020)苏01刑初3号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指定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执行。关于廖良茂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刑事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及2022年5月18日发布的《康尼机电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公司于近日收到栖霞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苏0113执2408号之二】。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栖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涤除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在廖良茂、田小琴、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共计40,901,631股康尼机电股票(廖良茂17,395,070股、田小琴3,514,535股、众旺昕19,992,026股)设定的质押;
2、将廖良茂持有的17,395,070股康尼机电股票、田小琴持有的3,514,535股康尼机电股票、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19,992,026股康尼机电股票变更登记至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法院已启动上述股票的执行程序,执行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跟踪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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