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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3-43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公司天津融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汽贸”)业务发展需要及融资渠道储备,融诚汽贸申请5,000万元融资额度,本公司对融诚汽贸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8月28日,本公司召开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担保进展情况

  2023年10月16日,融诚汽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为融诚汽贸提供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2023年10月18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融诚汽贸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天津融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22年7月12日

  3、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6933号)

  4、 法定代表人:杨扬

  5、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6、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 股权结构:

  

  8、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9、 经查询,融诚汽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双方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

  债务人:天津融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津中银企授R2023881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主债权:

  自《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4、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责任的发生

  (1)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3)主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7、 保证期间

  (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 变更、修改与终止

  (1)《最高额保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保证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3)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10、 合同生效

  《最高额保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融诚汽贸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事项为融诚汽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可保障其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对融诚汽贸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110,75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4.32%,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41.08%。其中,本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1,95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内江鹏翔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87,800万元人民币;天津融诚车行贸易有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8,272.98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6.42%。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 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3-42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大众汽车金融(中国)

  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担保事项《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为其下属公司天津市轩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轩德”)向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金融”)申请融资额度事项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函》。经内江鹏翔与大众金融友好协商,双方签署《终止协议》,约定《担保函》自2023年10月18日终止,并自终止日起免除内江鹏翔对天津轩德的保证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一、 担保情况概述

  1、 本公司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25日分别召开八届四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内江鹏翔为天津轩德向大众金融申请10,000万元融资额度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6月5日、2021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八届四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31号)、《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2号)、《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34号)。

  2、 2021年7月12日,内江鹏翔签署了《担保函》,为天津轩德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天津轩德与大众金融签署的《循环授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循环授信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36号)

  二、 终止担保情况

  2023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内江鹏翔与大众金融签署的《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协议双方

  (1)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2) 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

  2、 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双方于2021年7月12日签署的《担保函》(编号:G-400750501)自2023年10月18日(以下简称“终止日”)终止,自终止日起,免除内江鹏翔于《担保函》中载明的保证责任。

  3、 内江鹏翔对终止日前发生的天津轩德在《循环授信协议》所涉债务(以下简称“担保债务”)仍承担保证责任(如有),直到终止日前发生的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终止。保证期间为终止日前发生的全部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对终止日后发生的担保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4、 双方保证完整地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双方在行使《终止协议》项下之权利或履行《终止协议》项下之义务时,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终止协议》以外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5、 《终止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三、 《终止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天津轩德在《循环授信协议》中所涉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终止协议》为内江鹏翔与大众金融友好协商后签署,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也不存在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鉴于天津轩德经营的斯柯达品牌已于2022年10月退网,因此《终止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天津轩德、内江鹏翔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备查文件:《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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