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3-1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计划,现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限制行权期间(以下简称“本次限制行权期”)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期权代码:0000000638)从2023年5月17日开始进入行权期,行权有效期为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3月26日。
二、本次限制行权期为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30日,在此期间全体激励对象将限制行权。
三、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行权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3-158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
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
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
● 担 保 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公司为子公司天津爱旭、浙江爱旭以及珠海爱旭办理的综合授信等业务合计提供17.28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17.28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37.02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26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3年10月17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TJBC最高保2023007),为天津爱旭在该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TJBC综2023005)所涉及的授信业务提供1.9999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023年10月17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津中银司授R2023005北辰-B1),为天津爱旭在该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津中银司授R2023005北辰)所涉及的授信业务提供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023年10月17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38159)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15号),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5.5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2023年10月17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苏溪2023人保0014),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5.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2023年10月17日,公司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支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珠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C2023101300000027),为珠海爱旭在该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BC2023101300000011)所涉及的授信业务提供2.7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265.00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并购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各类保函和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贸易融资授信、出口押汇等。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17.28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37.02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26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DFCJ6F
2.成立时间:2018年7月9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天津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二)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YNM36
2.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4.法定代表人:谢俊伟
5.注册资本:55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C5932X
2.成立时间:2021年4月28日
3.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6号139室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珠海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受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9999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及其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5.50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5.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及其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公司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支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78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及其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如有)、承诺费(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笔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爱旭、浙江爱旭、珠海爱旭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天津爱旭、浙江爱旭、珠海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265.00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37.02亿元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17.28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37.02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1.64%。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22.4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11%。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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