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2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20日在公司内部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籍员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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