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2023-07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司法划转的股份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111,757,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1%;本次权益变动后,贵人鸟集团持有公司104,863,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67%,均已全部质押、冻结。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经查询京东司法拍卖网站,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闽05执恢212号)项下所涉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636.3万股将于2023年10月29日进行公开拍卖;经查询阿里司法拍卖网站,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1,005万股、1,005万股于2023年9月16日完成网络拍卖竞价。上述司法拍卖后续涉及竞拍、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均为其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各司法拍卖受让人(包括已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贵人鸟集团持有的相关股份的受让人/股东,或未来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贵人鸟集团持有的相关股份的受让人)均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减持规定。
一、本次司法划转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4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的《拍卖通知》((2023)闽05执恢212号),泉州中院将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66,820,000股、72,700,000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2023年10月19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3司冻1019-2号),依据泉州中院(2023)闽05执恢212号之一、(2023)闽05执恢212号之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向受让人韩莉莉、方蕾划转公司股票47,667,000股、64,090,000股,总计111,757,000股。上述股票划转完成后,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比例由13.78%下降至6.67%。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经查询京东司法拍卖网站,泉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闽05执恢212号)项下所涉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636.3万股将于2023年10月29日进行公开拍卖;经查询阿里司法拍卖网站,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1,005万股、1,005万股于2023年9月16日完成网络拍卖竞价。上述司法拍卖后续涉及竞拍、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均为其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各司法拍卖受让人(包括已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贵人鸟集团持有的相关股份的受让人/股东,或未来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贵人鸟集团持有的相关股份的受让人)均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减持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1日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贵人
股票代码:603555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香港九龙观塘区高辉路17号油塘工业城A2座10楼12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林思恩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沟西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贵人鸟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企业名称: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观塘区高辉路17号油塘工业城A2座10楼1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天福
国籍:中国香港
注册证书编号:1179846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控股
经营期限:不适用
注册资本:1,000万港币
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天福
通讯方式:香港九龙观塘区高辉路17号油塘工业城A2座10楼12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姓名:林思恩
性别:男
国籍:中国香港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沟西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林天福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林思恩先生系叔侄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林天福先生是贵人鸟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持有贵人鸟集团100%股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林天福先生是贵人鸟集团的唯一董事,除此外无其他董事或负责人。林天福先生近5年来曾任贵人鸟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博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弘展(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泉州市海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原因和目的
2023年8月24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发出的拍卖通知((2023)闽05执恢212号),泉州中院拟将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66,820,000股、72,700,000股股票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根据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信息,公司65,990,000股、50,457,000股股票于2023年10月9日分别完成网络拍卖竞价。
2023年10月19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3司冻1019-2号),依据泉州中院(2023)闽05执恢212号之一、(2023)闽05执恢212号之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向受让人韩莉莉、方蕾划转公司股票47,667,000股、64,090,000股。上述股票划转完成后,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比例由13.78%下降至6.6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主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执行法院裁定除外)。
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16,6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8%。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林思恩先生持有上市公司61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17,23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82%,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04,86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7%;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林思恩先生持有上市公司61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5,47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1%,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法院裁定。
三、 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泉州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3)闽05执恢212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20)闽05执705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9日决定恢复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方圆执字第00376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15132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贵人鸟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因所持股票被司法拍卖,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票变动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贵人鸟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天福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2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置地点
投资者可以在以下地点查阅有关备查文件: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天福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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