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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聚合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0月2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含);(3)本基金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特此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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