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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涉案两年多未披露

君正集团董事长、董秘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本报记者 桂小笋

  10月24日晚间,君正集团发布公告称,由于此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涉嫌非法采矿,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董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子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的,属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因此,君正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被立案之后,公司应该在获悉信息的第一时间就向投资者披露事项,并提示风险。

  2020年7月24日,君正矿业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该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诉。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公司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公司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在此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

  查阅2022年12月16日的公告可知,一审判决君正矿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25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370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2年12月27日,君正集团还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研究决定,就本案将不进行上诉,即一审判决生效。就依然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公司将实事求是上报地方政府。本案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0.87%,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相关信息披露的迟到,10月24日晚间的公告提及,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君正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决定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就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子公司涉及重要诉讼,君正集团应该在得知相关消息的第一时间,就如实披露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以方便投资者评价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投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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