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版)
发行人及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拟于2023年11月1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3年10月31日(T-2日)刊登的《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和中邮证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投资”)(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40.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10.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10月31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金财富、中邮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要求,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3年10月31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本次中金财富、中邮投资初始跟投比例分别为本次A股发行数量5.00%,即170.00万股。因保荐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2023年10月30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2023年11月1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承诺认购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3年11月6日(T+2日)公布的《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11月1日(T-1日)进行披露。
(六)申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2023年10月30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11月8日(T+4日)前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七)相关承诺
依据《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签署《关于参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对《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联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金财富、中邮投资)已签署承诺函,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及《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规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CA证书即原网下IPO申购平台CA证书)。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10月26日(T-5日)为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以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10月25日(T-6日)至2023年10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网址:https://zczipo.cicc.com.cn/)提交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网下投资者可在2023年10月27日(T-4日)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10-89620585。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3年10月27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6、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于2023年10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7、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和网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8、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07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95%。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9月30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请特别留意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0月23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0、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11、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3年10月25日(T-6日)至2023年10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网址:https://zczipo.cicc.com.cn/)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科创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需提交的资料: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此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具体限售期安排请见本公告“七、(五)网下比例限售”。
2、系统递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网址:https://zczipo.cicc.com.cn/),点击“正在发行项目”,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23年10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动态密码登录及信息报备。用户登录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3年10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项目列表一一正在发行项目一一中邮科技一一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①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②所有投资者均须向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所有投资者均须向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④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⑤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私募基金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本款所称私募基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归属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材料,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或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⑥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投资者需向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9月30日)。不同类型的配售对象需提交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请参见下文“3、总资产规模证明的特别要求”。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⑦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3、总资产规模证明的特别要求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2023年9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10月23日(T-8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2)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2023年9月30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2023年9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交总资产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中的总资产金额与PDF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如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4、提交时间:2023年10月27日(T-4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IPO项目的申请信息;在2023年10月27日(T-4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5、投资者注意事项
所有的电子文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除外)提交后还需下载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需下载签章后并上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有)。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3年10月27日(T-4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3年10月25日(T-6日)、2023年10月26日(T-5日)的9:00-12:00与13:00-17:00及2023年10月27日(T-4日)的9:00-12: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89620585。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同见证律师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1、网下投资者须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年10月25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10月30日,T-3日)9:30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2、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网下投资者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10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内如实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9月30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如实填写截至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0月23日,T-8日)的总资产。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若不一致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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