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49 证券简称:晶合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23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805.52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0.07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10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10.0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96名激励对象授予1,805.5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晶合集成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安广实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8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晶合集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2)。
4、2023年8月29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合国资产权〔2023〕130号)。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晶合集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合肥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5、2023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3年9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晶合集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7)。
7、2023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有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拟首次授予对象的核心骨干员工之间进行分配。据此,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量保持不变,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99人变为396人。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3日,并同意以人民币10.0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6名激励对象授予1,805.52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3日,以10.07元/股的价格向396名激励对象授予1,805.5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23日
2、首次授予数量:1,805.52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00,613.52万股的0.90%
3、首次授予人数:396人
4、首次授予价格:10.0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间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3日,并以10.0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805.5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核查后认为: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共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形,其对公司股票的交易决策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入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入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10月23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估值模型的各参数取值及说明如下:
1、标的股价:16.00元/股(公司2023年10月23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2年、3年、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47%、13.78%、15.3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2年、3年、4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2年期、3年期、4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晶合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晶合集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249 证券简称:晶合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8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8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晶合集成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安广实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8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晶合集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2)。
(四)2023年8月29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合国资产权〔2023〕130号)。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晶合集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合肥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五)2023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3年9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晶合集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7)。
(七)2023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量保持不变,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拟首次授予对象的核心骨干员工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99人调整为396人。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晶合集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以及首次授予权益的调配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上述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以及首次授予权益的调配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因此,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数由399人调整为396人,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量保持不变。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249 证券简称:晶合集成 公告编号:2023-030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3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对2023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中的审议事项以书面传签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蔡国智召集并主持,应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9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99人调整为396人;前述激励对象中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将调配至其他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量保持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合集成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0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9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805.5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合集成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特此公告。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249 证券简称:晶合集成 公告编号:2023-031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3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对2023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中的审议事项以书面传签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国庆主持,应参加本次监事会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本次监事会会议的监事3名。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以及首次授予权益的调配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数由399人调整为396人,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量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3票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合集成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二)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3日,并以10.0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805.52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合集成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特此公告。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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