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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万金路588号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利平先生主持,公司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裘欧特先生因工作原因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彭家斌先生、蔡俊先生因工作原因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股东(含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宁波广弘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申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莹莹、夏隽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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