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3-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京74民初96号)、《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22]京74民初96号)以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023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74民初9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鹰,董事长。
被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路北、天义路西兴业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吉兴业,董事长。
原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032.74元,减半收取计277,016.37元,由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负担 (已交纳 )。
二、本次裁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亦未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三、 备查文件
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74民初96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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