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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宁波金发 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9.67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1.5亿元,实际新增8.17亿元。

  ● 截至2023年10月23日,金发科技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7.52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3年9月30日,宁波金发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截至2023年10月23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6.63亿元,超过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50%,均系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2023年10月23日,金发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31984100ZGDB2023NBJF),为宁波金发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

  2023年10月23日,金发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北仑2023人保027号),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67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1.5亿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宁波金发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等银团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贷款,宁波金发拟将持有的6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抵押给银团,同时由金发科技为上述银团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3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2021年9月30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其中为宁波金发新增担保额度3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宁波金发的担保余额为47.52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宁波金发担保余额为55.69亿元(其中包含为银团贷款提供的担保余额30.45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4.76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3,145.537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586519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4月21日

  法定代表人:黄河生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16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线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与本公司的关系:金发科技持有宁波金发80.44%的股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宁波金发12.38%的股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宁波金发7.18%的股权。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宁波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HTC331984100ZGDB2023NBJF)

  1、 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甲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2、 主合同

  乙方为宁波金发(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1)、(2)、(3)、(4)、(5)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3年10月23日至2025年10月23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1)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2)承兑商业汇票;

  (3)开立信用证;

  (4)出具保函;

  (5)其他授信业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进口押汇等。

  3、 保证范围

  (1)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①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②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6、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MYRZ-2022-009的《贸易融资服务合作协议》 项下现仍存续的信用证和进口押汇等,合同编号为G9121-2023-032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编号为HTZ331984100LDZJ2023N012和HTZ331984100LDZJ2022N017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合同编号为GJSYZDKNB163的国际商业贷款转贷款,合同编号为2133198410070001、2133198410070003、2133198410070007、2133198410070008、2233198410070019、2233198410070023的保函业务,以上现仍存续的各类债务均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北仑2023人保027号)

  1、 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宁波金发之间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规定的2023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

  4、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67亿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建设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0月23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6.63亿元,占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76.61%,均系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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