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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88381               证券简称:帝奥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所致。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三季度单季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521.82万元,较上季度环比增长9.73%;前三季度信号链产品营业收入为15,118.11万元,占比51.11%,电源管理产品营业收入为14,460.57万元,占比48.89%。

  前三季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毛利率48.86%,保持稳定;

  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共3,225.57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34.15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70.52万元;

  公司持续拓宽应用领域布局,加大对研发项目的直接投入和引入优秀的研发技术人才对应的职工薪酬和其他研发费用增加,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研发技术人员数量同比增加73.15%,研发费用同比增加113.47%。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鞠建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成晓鸣        会计机构负责人:成晓鸣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 元。

  公司负责人:鞠建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成晓鸣        会计机构负责人:成晓鸣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鞠建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成晓鸣        会计机构负责人:成晓鸣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特此公告。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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