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1. 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出具调解书,2015年5月8日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2021年6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中部分登记证下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的内容。双方不服上述判决,均提起上诉,现审理中。
2. 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慈溪市法院受理香格公司破产清算的裁定。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1000万元。
3. 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并返还垫资款1800万元,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停、窝工损失398,868元,本公司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盛宏永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将部分折抵工程款的房产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剩余款项继续执行中。
4. 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4,027.9488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21年9月深国投破产管理人核定本公司相应债权。
5. 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且案外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竺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6月,公司起诉要求广隆房地产支付21,354,661元并支付违约金2,217,243元,并要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确定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354,661元及违约金2,217,243元。2018年10月,因第三方申请,广隆房地产启动破产程序,我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32,637,690.60元。
6. 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3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39,432,865元,确认本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纠纷,千和置业于2021年9月被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
7. 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于2016年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1月,公司收到温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裁决:1、苍南数码家电城支付建工集团81,578,245.95元及利息;2、苍南数码家电城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工集团窝工损失2,274,766元;3、建工集团就上述工程款81,578,245.95元范围内享有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018年12月12日,本公司与苍南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原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万顺置业支付本公司相关款项。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累计收到1.08亿元。
8. 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五医院破产,公司申报债权89,687,437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31,128,539.79元。
9. 本公司与叶庆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庆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现执行中。
10. 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金地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支付逾期违约金并确认本公司就工程款在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执行中。
11. 本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年12月,黄山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黄山新徽投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433,152.32元及违约金。2018年8月,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待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该案。公司已提交债权申报资料。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162,809.63元。
12. 本公司与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346,560元及违约金3,911,213.1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8,346,560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6,117,515.78元。
13. 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往来款纠纷。建工集团于2018年8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通餐饮归还欠款1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广隆房地产对汉通餐饮的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由于广隆地产破产,公司同时就该笔款项向广隆地产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14. 本公司与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4月公司收到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日地太阳能支付本公司11,086,519元及相应利息,公司提起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下发民事判决书,改判日地太阳能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1,276,519元及相应利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1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15. 本公司与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28,904,231元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拍卖或者折价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4,129,830元。
16. 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6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阿鲁亚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建工集团对上述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17. 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9月,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传奇置业支付10,614,605元及利息,同时享有对涉案工程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传奇置业提起上诉后,未及时缴纳上诉费,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原判决生效。2021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传奇置业名下部分房产折抵744.487632万元债务。2022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部分房产折抵649,026.56元债务。
18. 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耘纠纷。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判决张耘返还建工集团980万元及利息4,635,993元。张耘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驳回张耘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2年4月,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收到执行款3,373,323.94元。2022年4月,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张耘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3,373,323.94元。
19.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于2020年12月向宁波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816,393.80元及相应利息。宁波仲裁委受理后,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公司向宁波仲裁委申请变更请求支付工程款6,332,564.30元。2023年5月,宁波仲裁委裁决慈溪排水支付建工集团工程调差价款6,266,710元。
20. 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市政集团于2021年9月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判决安顺交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140,122,596.46元、违约金10,595,879.67元及以140,122,596.4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21年8月26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市政集团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就案件执行事宜进行磋商,安顺交建投资提出了还款方案,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1. 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温州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温州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市政集团于2021年11月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7,153,859元及相应利息,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22.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姚盛建支付原告工程款128,003,174.40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建工集团于2022年9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余姚盛建置业支付合计工程款112,728,598.36元及相应利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余姚盛建支付工程款110,741,369.72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110,741,369.7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已申请执行。
23.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御城置业支付原告工程款80,961,853.44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建工集团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宁波御城置业支付合计工程款80,766,235.25元及相应利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御城置业支付工程款70,515,386.36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70,515,386.3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集团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4.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舟山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顺房地产支付原告工程款23,038,079.60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后于2022年12月判决景顺房地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款及4.5%质保金共计20,564,782.57元及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20,564,782.5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已申请执行。
25.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奉化盛建支付原告工程款64,326,558.08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后于2023年7月判决奉化盛建支付工程款54,756,170.76及利息,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54,756,170.7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集团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建工集团另案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奉化盛建支付工程款56,694,697.55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受理。
26.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意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创意建设支付原告工程款23,114,707.48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受理。2023年1月,建工集团再次起诉要求支付改造项目进度款18,776,706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2023年7月,双方就上述两案达成协议,并经高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双方确认意创国际以现金转账和房抵工程款的方式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本金347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31,053,800.00元。
27.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穗华置业支付所欠工程款(未含保修金)210,395,241.70元及工程款逾期利息、停窝工损失,请求确认建工集团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受理后,建工集团于2023年1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宁波穗华置业支付合计工程款126,363,647.40元及相应利息,后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诉,随后再次起诉要求穗华置业支付211,079,959.84元及相应利息。建工集团另案起诉要求穗华置业支付工程款10,828,580.29元,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受理后,判决穗华置业支付工程款10,683,743.89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9,108,020.7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8. 公司与重庆涪陵驰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驰川置业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驰川置业支付工程款16,040,591.54元及违约金,并判决公司在16,040,591.54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涪陵驰川置业不服上诉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9.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景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景顺置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停窝工损失,并请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请求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受理后,建工集团于2022年12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宁波景顺置业支付合计工程款20,665,643.20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4月,建工集团再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9,810,351.48元及相应利息,同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景顺置业支付工程集团工程进度款19,810,351.48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在19,810,351.48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已申请执行。
30. 马彦平与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和宁夏西海湖牛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马彦平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市政集团和宁夏西海湖牛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协议,并要求支付工程款16,870,000.00元。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受理后,于2023年6月下发民事裁定书,判决驳回马彦平诉讼请求,马彦平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31. 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建乐向法院起诉要求雅百特科技支付工程款18,249,392.66元及利息,雅百特科技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工建乐支付16,671,580.19元,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判决建工建乐支付227,251.19元,建工建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受理。
32. 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郑州杭嘉新能源有限公司仲裁案。因郑州杭嘉新能源拖欠工程款,建工建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郑州杭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99,662,304.72元,并请求支付因杭嘉新能源逾期支付造成的建工建乐利息损失及本次律师费。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受理。
33. 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山东郓城锐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因郓城锐鸣能源拖欠工程款,建工建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山东郓城锐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2,050,894.8元,并请求支付因锐鸣能源科技逾期支付造成的建工建乐利息损失及本次律师费。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受理。
34.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宁波恒跃支付所欠工程款85,823,993.50元及工程款逾期利息6,846,967.62元,请求判令确认建工集团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该所欠工程款、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建工集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合计工程款93,090,685.68元及相应利息,目前该案审理中。
35.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永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因永姚置业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姚置业支付工程款58,114,374.1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余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受理后于2023年5月判决永姚置业支付建工集团工程款54,478,214.14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已申请执行。
36.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江西省九五工程勘察院、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洪电置业有限公司仲裁。江西省洪电置业有限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签订的《七里滨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已经解除;2、被申请人立即撤离门卫、保安等剩余工作人员,拆除剩余临时生活设施;3、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移交政府竣工验收及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的前期报建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资料;4、本案所有仲裁费用由所有被申请人承担。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23年7月裁决上述涉案项目合同解除,建工集团、九一五勘察院、华诚博远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移交项目工程资料,撤离门卫、保安等剩余工作人员并拆除剩余临时生活设施。
37.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与江西省洪电置业有限公司仲裁。建工集团于2023年4月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1、依法裁决洪电置业向申请人赔偿因被申请人延期开工、付款不及时、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等造成的损失共计122,070,594.43元;2、依法裁决洪电置业向申请人支付13#楼精装修工程款30,976,806.17元;3、依法裁决建工集团对被申请人享有的上述1、2项请求事项,就案涉七里滨江项目工程折价、拍卖、出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所有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南昌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38. 宁波好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好格建材于2023年5月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工集团支付货款20,229,269.82元及相应利息,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2023年5月受理。
39. 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纠纷。因东钱湖文旅集团拖欠工程款,建工建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钱湖文旅集团支付所欠工程款129,815,2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314,797.13元及支付检测费1,987,098.55元,并请求判令建工建乐对涉案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受理。
40. 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郑志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志支付欠款15,303,785.12元及相应利息。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受理。
(二)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合同
1. 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城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鄞州区JD08-D1-1地块(江南公路地段)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217.00万元。
2. 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爱柯迪(安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爱柯迪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零部件及汽车结构件智能制造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4,717.27万元。
3. 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甬科交通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甬科关键零部件及模具产业园项目(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497.44万元。
4. 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程SGCX09标段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3,814.00万元。(注1)
5. 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海曙区铜盆浦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3,890.26万元。
6. 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星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航空航天产业配套研发制造基地(海曙区WCH-06-m2/m3地块)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220.00万元。
7. 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仑春晓CX-3-05-02地块房地产项目二标段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8,640.22万元。
注1:该项目为联合体项目,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约50%的施工工作,本公司以合同总金额50%计入新签合同金额统计。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周孝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周孝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周孝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3-05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下属子公司中标奉化现代智造产业园
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奉化四明路
(锦奉大道-方欣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甬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筑工程”)与宁波奉化交投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于近日收到招标人宁波奉化民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招标代理人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发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甬筑工程与宁波奉化交投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奉化现代智造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奉化四明路(锦奉大道-方欣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中标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奉化现代智造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奉化四明路(锦奉大道-方欣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二、建设地点:项目位于锦奉大道与四明路交叉口西侧,沿现状四明路,经雪花大桥至四明路与方欣路交叉口西侧,全长约4.6千米(含四明路主线约4.47千米以及锦奉大道西侧渠化段约0.13千米)。
三、中标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及附属工程等施工及保修期服务。
四、建设规模:
四明路(锦奉大道-方欣路)路线全长约4.6千米,采用“主线高架+地面辅道”的建设形式。高架标准段规模为双向6车道,设计速度80千米/小时;地面辅道段规模为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60千米/小时,部分路段外侧设置辅路。全线共设置平行匝道3对,设平面交叉9处。设计荷载等级为城-A级,路面设计轴载为BZZ-100。桥梁设计安全等级一级,桥涵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设计基准期为100年。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及附属工程等。
五、中标价:
中标总价:1,143,833,258.00元,即人民币壹拾壹亿肆仟叁佰捌拾叁万叁仟贰佰伍拾捌元整。
甬筑工程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市政公用工程(中标价995,648,365元);联合体成员宁波奉化交投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公路工程。
六、工期:1080日历天。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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