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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3-1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3年1月4日,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根据全面实施注册制相关法规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议案。2023年1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3年3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根据全面实施注册制相关法规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议案。公司本次申请已于2023年5月1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于2023年6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3号)。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尚未发行。

  2、产能提升

  公司于2023年度利用自有资金新建两条氧化线,分别于2023年11月和2024年2月投产,其设计产能每月7500吨/条,大幅提升了公司的氧化产能。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唐开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长江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政东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法定代表人:唐开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长江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政东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3-128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10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赵明健、赵婷婷、常伟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开健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13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近日公司子公司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安徽鑫铂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铝材”)、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新能源”)与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晟光电”)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鑫铂光伏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四路与纬一路交接处的厂房屋顶租赁给灿晟光电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鑫铂铝材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四路东侧天汊路北侧处的厂房屋顶租赁给灿晟光电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鑫铂新能源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一路、经十四路西侧、纬二路北侧、经十五路东侧厂房屋顶租赁给灿晟光电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灿晟光电以电费优惠作为屋顶使用租金。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1)。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关联董事唐开健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核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3-129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达至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静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13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近日公司子公司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安徽鑫铂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铝材”)、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新能源”)与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晟光电”)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鑫铂光伏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四路与纬一路交接处的厂房屋顶租赁给灿晟光电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鑫铂铝材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四路东侧天汊路北侧处的厂房屋顶租赁给灿晟光电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鑫铂新能源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一路、经十四路西侧、纬二路北侧、经十五路东侧厂房屋顶租赁给灿晟光电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灿晟光电以电费优惠作为屋顶使用租金。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3-13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子公司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安徽鑫铂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铝材”)、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新能源”)与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晟光电”)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鑫铂光伏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四路与纬一路交接处的厂房屋顶租赁给灿晟光电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鑫铂铝材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四路东侧天汊路北侧处的厂房屋顶租赁给灿晟光电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鑫铂新能源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一路、经十四路西侧、纬二路北侧、经十五路东侧厂房屋顶租赁给灿晟光电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灿晟光电以电费优惠作为屋顶使用租金。

  公司子公司鑫铂光伏、鑫铂铝材、鑫铂新能源部分用电将来自灿晟光电售电。灿晟光电以电费优惠作为屋顶使用租金。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灿晟光电预计2024年向鑫铂光伏售电1,200万度、2024年2-12月向鑫铂铝材售电645万度、2024年3-12月向鑫铂新能源售电1,000万度,预计电费单价为0.72元/度,电费预计合计为2,048.40万元人民币(备注:此数据为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用电量及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预计3年租赁期的售电总金额最高上限约为6,6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唐开健先生是灿晟光电大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8PE4A21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任海清

  成立日期:2022年8月31日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唐开健持股比例为77%,任海清持股比例为23%。

  关联关系:由于公司董事长唐开健先生是灿晟光电大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主要财务数据:该公司暂未实际经营。

  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甲方: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

  厂房屋顶基本情况:甲方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四路与纬一路交接处的厂房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厂房屋总面积125,052.01平方米(厂房屋顶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

  厂房屋顶租赁期限:1、厂房屋顶租赁期限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租赁期3年。2、租赁期间,屋顶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屋顶,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1、乙方以电费优惠作为使用甲方屋顶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实施电价优惠,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电力公司当时的电价优惠17%。具体电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约定。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屋顶发生的所有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金额测算: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测算,灿晟光电预计2024年向鑫铂光伏售电1,200万度,电费单价预计为0.72元/度,电费总合计为864万元人民(具体用电量及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预计3年租赁期的售电总金额最高上限约为2,600万元。

  2、 甲方:安徽鑫铂铝材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

  厂房屋顶基本情况:甲方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四路东侧天汊路北侧处的厂房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厂房屋总面积111,053平方米(厂房屋顶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

  厂房屋顶租赁期限:1、厂房屋顶租赁期限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租赁期3年。2、租赁期间,屋顶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屋顶,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1、乙方以电费优惠作为使用甲方屋顶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实施电价优惠,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电力公司当时的电价优惠17%。具体电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约定。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屋顶发生的所有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金额测算: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测算,灿晟光电预计2024年(2-12月,共11个月)向鑫铂铝材售电645万度,电费单价预计为0.72元/度,电费总合计为464.4万元人民(具体用电量及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预计3年租赁期的售电总金额最高上限约为1,500万元。

  3、 甲方: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

  厂房屋顶基本情况:甲方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一路、经十四路西侧、纬二路北侧、经十五路东侧厂房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厂房屋总面积135,793.28平方米(厂房屋顶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

  厂房屋顶租赁期限:1、厂房屋顶租赁期限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租赁期3年。2、租赁期间,屋顶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屋顶,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1、乙方以电费优惠作为使用甲方屋顶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实施电价优惠,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电力公司当时的电价优惠17%。具体电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约定。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屋顶发生的所有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金额测算: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测算,灿晟光电预计2024年(3-12月,共10个月)向鑫铂新能源售电1,000万度,电费单价预计为0.72元/度,电费总合计为720万元人民(具体用电量及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预计3年租赁期的售电总金额最高上限约为2,500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交易价格基于市场化定价,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交易目的: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所属区域内适合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屋顶资源,在新能源及节能减排领域开展多层次业务合作。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由交易各方根据自愿、协商、公平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电价结算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本次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风险提示:本次交易约定的期限较长,可能因政策法规、内外部环境、企业经营管理、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影响协议的履行及预期效益的实现。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关联交易,至披露日,公司与唐开健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为唐开健夫妇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123,975.96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公司此次与关联方的合作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是由双方根据 自愿、协商、公平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时,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等原则,不会损害 公司利益和其他非关联董事、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了市场公平定价原则,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程序合法有效。

  八、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鑫铂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6、《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7、《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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