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3-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海淀区西北旺东路十号院15号楼A3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钟竹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董强华先生、曾辉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会,已事前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但晨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4、5、6、7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2、3、4、5、6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冯翠玺、毛海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3-048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及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发出会议通知的要求,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5日以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钟竹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经充分讨论,董事会同意选举钟竹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23-047)。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充分讨论,董事会选举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23-047)。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聘任以下人员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钟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2、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段彬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技术研发工作,聘任夏振富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工作,聘任但晨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23-047)。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秘书提名,公司拟聘任杨帆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23-047)。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份额,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0人调整为96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2万股调整为151.96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万股调整为139.9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万股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3-051)。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1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52)。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李远、薛洪亮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3-050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14名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前,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三、本次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3-052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25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39.9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额的1.83%。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1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学楠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16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0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45)。
4、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0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0)。
5、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份额,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0人调整为96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2万股调整为151.96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万股调整为139.9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1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1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25日
2、首次授予数量:139.96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96人
4、授予价格:30.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股东权利,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其中激励对象李远、薛洪亮被推举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上述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后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3、除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份额,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1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授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10月25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0.1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7525%、15.1052%、14.8931%(采用上证指数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2023年10月25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2.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人数、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和确定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钟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钟竹 会计机构负责人:夏振富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钟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钟竹 会计机构负责人:夏振富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钟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钟竹 会计机构负责人:夏振富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3-049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发出会议通知的规定,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共同推举吴笛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选举吴笛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吴笛女士简历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3-03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0人调整为96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2万股调整为151.96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万股调整为139.9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万股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授予1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52)。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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