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3-08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了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股,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3、2022年12月6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A股股份,截至2023年10月25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了公司A股股份共计11,614,5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购买的最高价为人民币37.34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32.25元/股,已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2,016,931.96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及实际执行情况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
4、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并在注销完成后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2年12月6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A股股份。有关回购股份的进展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2月2日、2023年3月2日、2023年4月6日、2023年5月5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7月4日、2023年8月3日、2023年8月21日、2023年9月5日、2023年9月21日及2023年10月10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3年10月25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回购期限届满,本次回购实施完毕。自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0月25日(以下简称“回购期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了公司A股股份11,614,5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购买的最高价为人民币37.34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32.25元/股,已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2,016,931.96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实际执行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已按既定方案完成回购。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
二、回购期间相关主体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股份注销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11,614,548股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并在注销完成后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四、注销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五、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实施过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后续事项
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在注销完成前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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