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换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指定顾翀翔先生、樊灿宇先生担任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其保荐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现顾翀翔先生因工作调动,不能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泰联合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黄梦丹女士(简历附后)接替顾翀翔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顾翀翔先生业务能力强、沟通协调得当,为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获得发展新动能发挥了积极作用,持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公司对保荐代表人顾翀翔先生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祝愿顾翀翔先生在新的工作岗位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本次变更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黄梦丹女士和樊灿宇先生。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不会影响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风险和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黄梦丹个人简历
黄梦丹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先后负责或参与了2022年清新环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1年盾安环境非公开发行、2020年天下秀非公开发行、2020年天山铝业非公开发行、2020年清新环境非公开发行、慧博云通创业板IPO、2018年京蓝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6年中环装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海尔集团对海尔智家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项目等。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3-03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R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根据2019年11月21日浙江盾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节能”)与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能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审计基准日(2019年5月31日)前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节能”)的除水发能源认可的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或给付义务(以下简称“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以及由于基准日之前浙江节能的过错而导致在基准日之后产生的债务或责任的,由浙江节能承担,如上述债务由天津节能先行承担或天津节能因此遭受处罚的,天津节能有权向浙江节能追偿,如水发能源有应支付给浙江节能款项的,浙江节能同意水发能源直接扣除补偿给天津节能,不足部分天津节能有权继续向公司追偿。前述浙江节能应承担的责任可以从水发能源应支付的股权交易价款或者浙江节能在天津节能中的分红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浙江节能赔偿。
鉴于公司转让天津节能65%股权时部分工程项目仍处于持续施工建设阶段,浙江节能尚未完成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与账面金额存在一定差异,浙江节能、天津节能及其子公司与相关工程施工方之间产生项目工程造价等纠纷,在过程中公司积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同时对部分纠纷案也申请司法鉴定,公司结合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及谈判结果等,经协商确认,在交易基准日前未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或有负债8,925.26万元由浙江节能承担并签署《三方支付协议》。本次协议的签订为依据前期合同约定条款的执行,预计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净利润8,925.26万元(未考虑所得税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积极跟进或有负债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或有事项的解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签订〈三方支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邓晓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燕高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平湖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2,257,797.56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5,880,640.31元。
法定代表人:邓晓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燕高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平湖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3-040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
调整财务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追溯调整的原因
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格力电器将其所持有的珠海励高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高精工”)100.0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本次交易价格以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依据(中联评报字【2023】第1508 号),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60%股权价款,已办理财产交接手续,以2023年6月30日作为合并日。合并时点,公司与励高精工同受格力电器控制,公司合并励高精工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上述报表各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此,公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对前期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二、 追溯调整的相关科目及财务数据
1、 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追溯调整如下:
2、 对2022年1-9月合并利润表追溯调整如下:
3、 对2022年1-9月合并现金流量表追溯调整如下:
三、 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2022年期末、2022年1-9月有关财务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2022年期末及2022年1-9月相关财务报表数据,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3-041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求,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行”)的授信由18,950万元增加至30,000万元,公司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禾田”)为公司在进出口行授信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金额由18,950万元增加至30,000万元。
本次担保为盾安禾田为公司提供的担保,盾安禾田已履行了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晓博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9日
注册资本:105,662.6982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8.78%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经营范围:制冷通用设备、家用电力器具部件、金属材料的制造、销售和服务,暖通空调工程的设计、技术咨询及系统工程安装;机械工程、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的技术研发与技术咨询;机器设备及自有房屋租赁;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
2、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828,506.07万元,负债总额为474,062.9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64,841.13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2,023.15万元,利润总额为92,219.9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139.45万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后)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008,706.64万元,负债总额为590,737.6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20,927.47万元;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844,542.37万元,利润总额为63,754.7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017.86万元。(未经审计)
3、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3、债务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批准的有效对外担保(包含本次担保)累计金额为150,000万元;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78,640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后的净资产的21.55%,总资产的9.49%,均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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