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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06       证券简称:曲江文旅             编号:临2023-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10月17日以传真和邮件方式发出。

  3、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5、会议由董事长耿琳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06                          证券简称:曲江文旅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23年7月1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公司2023年半年度业绩公告,详见2023年7月1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23年8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4、公司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详见2023年8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5、公司关于变更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详见2023年8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2022年8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7、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22年8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8、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详见2022年10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9、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23年10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10、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公告,详见2023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1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投资参股设立荆州纪南楚文化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纪南公司)的议案,详见2021年4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相关公告。截至本报告期,公司未对该公司出资。报告期,荆州纪南公司经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注销。

  12、公司下属唐华宾馆分公司与屈孝勇、陈卓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及《设备设施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2020年度报告账面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影响为减少约256.93万元。具体详见2021年4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21年5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陕民终1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0)陕01民初259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该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已在2020年度确认预计负债,计入2020年度业绩。

  1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屈孝勇、陈卓以案涉物品损毁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赔偿财产损失3010万元,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已于2021年8月20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2022年3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2022年5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陕01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书》,“该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陕0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且执行完毕,因本案中原告屈孝勇、陈卓提供的相关损失清单凭证等材料均在(2020)陕01民初259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损失证据予以提交,结合其本案具体诉讼请求,可以确认(2020)陕0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已就原告屈孝勇、陈卓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装修、装饰及物品等相关损失作出了处理,现原告屈孝勇、陈卓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该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孝勇、陈卓的起诉。”

  2022年5月12日,屈孝勇、陈卓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①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书。②依法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③诉讼费由公司承担。2023年8月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3年10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3)陕民终479号,“上述人的上述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述,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4、公司下属大唐芙蓉园分公司与陕西比比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店铺租约》,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十年。后双方因租赁、使用等原因产生纠纷。2022年10月26日,陕西比比基食品有限公司将大唐芙蓉园分公司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大唐芙蓉园分公司继续履行2018年11月20日与比比基公司签订的《店铺租约》;2.判令大唐芙蓉园分公司向比比基公司赔付因重大违约行为导致的各项损失4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大唐芙蓉园分公司承担。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结合该事项实际情况,2022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200万元。

  2023年4月3日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陕0113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大唐芙蓉园分公司继续履行2018年11月20日与比比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店铺租约》。二、大唐芙蓉园分公司向比比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比比基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公司下属大唐芙蓉园分公司对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13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3)陕0113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驳回比比基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比比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10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公司经营活动不存在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情形。

  16、公司受托管理景区从未因违反或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的相关规定被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过行政处罚或调查。

  17、报告期内,公司无查封、冻结资产的情况。

  18、报告期内,公司无逾期贷款。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耿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晓宁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菁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耿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晓宁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菁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耿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晓宁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菁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06       证券简称:曲江文旅        编号:临2023-035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10月17日以传真和邮件方式发出。

  3、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5、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德嘉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会议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1、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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