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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3-052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星期五)在公司二楼VIP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2日通过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蔡运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编制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与第三季度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3-054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酒制造》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一)主营业务产品类别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二)主营业务按销售模式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注释1:直营包括全国直营客户及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及餐饮渠道。

  (三)主营业务按区域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注释1:广东营销本部覆盖区域包括广东省(除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之外)、海南省。

  注释2:全国营销本部覆盖区域包含除广东区域、直营本部之外的销售区域。

  注释3:直营本部包括线上销售、全国直营客户、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及餐饮渠道。

  二、主要经销商总数变化情况

  单位:个

  

  注释1:华北区域包括华北事业部、北方事业部传统渠道;

  注释2:直营包括全国直营客户及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及餐饮渠道,直营不含配送商。

  三、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经营数据仅供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3-051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星期五)在公司二楼VIP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2日通过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林木勤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全体监事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3-053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存储专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30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21] 1572号文《关于核准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5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51,262,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9,335,941.4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31,926,758.55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21年5月21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529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2021年5月24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东鹏饮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讯云商科技有限公司、南宁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重庆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15.31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1,732.09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1,460.59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2,805.80万元,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为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人民币1,348.31万元及注销账户转出的余额3.10万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东鹏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基地”)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东鹏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城基地”),其余募投项目按原计划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鉴于研发中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重新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相关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广州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广州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账号:44250100002500003954,开户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巍锋、王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审计师发意见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说明1:2023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稳定增长,公司营业收入为86.41亿元,同比增加30.05%,公司的销售规模继续保持增长。其中,公司2023年7-9月营业收入31.81亿元,同比增加35.17%。

  说明2:2023 年 1-9 月,公司营业成本同比增长 28.33%,毛利率由去年同期的 41.75%上升至本期的 42.52%,主要得益于聚酷切片等原材料采购价格较去年同期下降较多,抵销了白砂糖价格上涨带来的影响,带动了毛利率整体上升。

  (1) 公司2023年1-9月及上年同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区域分布情况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注释1:广东营销本部覆盖区域包括广东省(除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之外)、海南省。

  注释2:全国营销本部覆盖区域包含除广东区域、直营本部之外的销售区域。

  注释3:直营本部包括线上销售、全国直营客户、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及餐饮渠道。

  2023 年 1-9 月,公司继续精耕广东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全国市场,500ml金瓶销量持续提升带动公司的销售收入稳定增长,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16%,其中:广东区域收入同比增长10.00%,占比由40.29%下降至34.05%;全国区域收入同比增长44.18%,占比由49.41%上升至54.73%;直营收入同比增长41.79%,占比由10.30%上升至11.22%。

  (2) 公司2023年1-9月及上年同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构成情况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2023年1-9月,公司继续精耕广东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全国市场,500ml金瓶销量持续提升带动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东鹏特饮”系列产品作为公司的核心产品,销售收入为79.94亿元,同比增长25.06%;公司积极探索多品类发展,“其他饮料”销售收入为6.40亿元,同比增长165.35%,占比由3.64%提升至7.41%,产品结构不断优化。

  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推出东鹏大咖“生椰拿铁”、东鹏补水啦“青柠口味”、无糖茶“乌龙上茶”等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反响,进一步扩宽了消费群体。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销售网络的全国布局,加强渠道建设,增加单点产出,加大新品类产能,并积极研发健康功效饮品,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林木勤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得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詹宏辉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林木勤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得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詹宏辉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林木勤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得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詹宏辉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公司自2023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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