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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307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前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10,0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49元/股,并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110,000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0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3075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将以2.49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10,000股,并注销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110,000份。根据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0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申请办理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本次回购总金额约为27.39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1,314,925,152股变更为1,314,815,152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314,925,152元变更为1,314,815,152元。

  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2、申报时间: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2月11日(9:00-12:00,13:3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顾宁、李凤

  4、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5、联系邮箱:zqb@cyg.com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2020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认定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受前述证券虚假陈述的影响,投资者与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于本报告披露之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原则上已经到期(如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除外)。自2021年5月至2023年10月24日,公司合计收到1,452名投资者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金额合计约为4.22亿元。其中已经结案的1,413人,尚未结案的39人(其中未能达成诉前调解的15人,二审阶段24人)。根据已经出具的一审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损失金额(不含诉讼费及上诉案件)合计约为1.6亿元,公司将根据前述文件约定支付赔偿款剩余尾款约588万元。

  此外,公司2023年5月6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大股东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57,216.93万元。深圳中院于2023年7月5日开庭审理。公司认为该案件与之前披露的虚假陈述案件在购买方式、占股比例、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原因和目的等诸多方面有不同之处,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除上述案件外,其他已向法院起诉但公司尚未收到法院送达资料的诉讼案件信息,公司后续将在收到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吴启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泽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玉凤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00 元。

  公司负责人:吴启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泽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玉凤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吴启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泽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玉凤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吴启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泽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玉凤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吴启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泽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玉凤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吴启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泽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玉凤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3076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均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2、我们保证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4、截至本意见发表之时,未发现参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前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10,0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49元/股,并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110,000份。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0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3077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03日(星期五)下午13:00-14: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3年11月02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zqb@cyg.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8日发布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3年11月03日下午 13:00-14:00举行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3年前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03日下午13:00-14: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兼总裁:吴启权

  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姚泽

  独立董事:王苏生

  董事会秘书:顾宁

  如有特殊情况,参加人员可能会有所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11月03日下午 13:00-14: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11月02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zqb@cyg.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顾宁、李凤

  电话:0755-26719476

  邮箱:zqb@cyg.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3074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10,000股;

  ● 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110,000份;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49元/股

  ●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披露情况

  1、2022年10月27日,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与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2年4月27日-2022年10月27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通过内网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06日止,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就名单公示情况及激励对象核查情况出具了《监事会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披露了《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德恒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立,同意公司以2022年12月5日为权益授予日,向11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1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价格为2.49元/股;授予股票期权915万份,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9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授予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与核查意见。德恒律师及国泰君安分别就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披露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登记手续,激励计划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2月22日,公司实际向11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15万股,授予股票期权915万份。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由1,305,775,152股变更为1,314,925,152股。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授予新增注册资本及授予后累计注册资本情况出具了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22)第12003号的验资报告。

  6、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49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10,000股,并注销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110,000份。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与核查意见。德恒律师及国泰君安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情况

  (一)注销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激励计划中沈习波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约定的“若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公司裁员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行权的权益不受影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解除限售/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前述主体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二)注销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将对前述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110,000份进行注销,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1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后至今,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无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以授予价格2.49元/股回购前述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所需资金合计273,900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本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注销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合法合规。本次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本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发表如下核查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本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资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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