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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 公告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3-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02日(星期四)15:00-16:00

  ●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文字互动方式

  ● 会议问题征集:投资者可于2023年10月28日(星期六)至11月01日(星期三)16:00前访问网址https://eseb.cn/18U8Ykg10v6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 说明会类型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相微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定于2023年11月02日(星期四)15:00-16:00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02日(星期四)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文字互动方式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兼总经理 Peter Hong Xiao(肖宏)先生,董事会秘书 陈秀华女士,财务总监 贾静女士(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可于2023年11月02日(星期四)15:00-16:00通过网址https://eseb.cn/18U8Ykg10v6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2023年10月28日(星期六)至11月01日(星期三)16:00前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 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陈秀华

  电话:021-51097181

  邮箱:office@newvisionu.com

  六、 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3-014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10月16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燕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三季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相微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相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相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序推进,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相微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3-016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后续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通过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预先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款项,后续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各自的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3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90.588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750.7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093.3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657.4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5月29日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89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新相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三、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员工薪酬应通过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支付;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三)同时募投项目涉及部分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水电费、房租物业等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

  (四)公司部分项目实施如需要子公司研发人员参与的,由公司委托子公司进行开展,根据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情况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与公司结算,公司执行审核程序后由募集资金账户中予以支付。

  (五)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可能涉及从境外采购设备、材料和软件等业务,根据供应商的要求需要以外币或信用证进行支付。同时相关涉税支出需由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出,拟通过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先支付。

  (六)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应付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因此,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加快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后续实施期间,拟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通过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预先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款项,后续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各自的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支付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确认具体支付方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无需签订合同的此流程省略);

  2、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达到付款条件时,由经办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及经办部门提供的付款方式信息进行款项支付,并按月编制当月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

  (二)置换流程

  1、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由财务部定期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由财务负责人复核,总经理进行审批,申请批准后,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各自的一般账户。

  2、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建立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各自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相关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并定期汇总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询问等方式对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核查与问询。

  五、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审议程序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通过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3-017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投资内容、投资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上海先进显示芯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中“软件投资”及“研发费用”的投入金额。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3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90.588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750.7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093.3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657.4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5月29日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89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新相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三、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科学安排和调动资源,公司根据最新市场环境、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投资内容、投资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拟调整募投项目“上海先进显示芯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中“软件投资”及“研发费用”的投入金额。

  (二)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明细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上海先进显示芯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以上项目中的资金需求部分,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投入。

  四、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五、 审议程序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序推进,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是公司基于市场环境、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安排。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3-015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相微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4,916,299.79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5864号)。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3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90.588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750.7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093.3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657.4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29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5月29日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89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新相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三、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3年5月29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实际支付发行费4,916,299.79元(不含税),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4,916,299.79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四、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4,916,299.79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三)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新相微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新相微公司截止2023年5月29日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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