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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3-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年度的财务数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主要原因及具体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的【2023】35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关于公司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事项导致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部分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披露存在差错。为更准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如实反映相关会计科目列报、准确反映各期间成本、费用情况,经本公司2023年10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二、具体的差错及会计处理

  1、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更正的主要事项如下:

  公司通过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2017年-2019年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分别为 490.34 万元、1,751.62 万元、758.68 万元。

  2、2017年度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前后对比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3、2018年度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前后对比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4、2019年度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前后对比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5、2020年度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前后对比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6、2021年度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前后对比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7、2022年度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前后对比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的调整是恰当、合理的,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的调整是恰当、合理的。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做出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结果,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业务管理,夯实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4、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聘请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出具了《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3)第430004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3)第430004号)。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3-039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R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的﹝2023﹞35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关于公司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事项导致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部分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披露存在差错。为更准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如实反映相关会计科目列报、准确反映各期间成本、费用情况,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1、2021年10月12日,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洲裕能源签署了《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及相关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向洲裕能源转让上市公司43,988,718股股份,转让价格为5元/股,转让对价总计219,943,590元。洲裕能源应当于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6,500万元股份转让款,剩余股份转让款于洲裕能源定增完成收回给上市公司的借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签署后,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3月3日配合完成了43,988,718股股票过户至洲裕能源的登记,而洲裕能源仅于2022年2月18日向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支付了5,000万元股份转让款,洲裕能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股份转让对价,已构成违约。由于洲裕能源未如期支付对价且经叶湘武与其沟通后其仍未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亦就未付款项的支付提出解决方案,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6月就股份转让纠纷事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向法院申请对洲裕能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共计40,988,718股,其余300万股股份已被洲裕能源于2022年6月8日违规减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

  为尽早解决与洲裕能源的纠纷并改善上市公司现金流紧张的情况,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积极寻求第三方投资人受让洲裕能源在相关协议下的权利义务。经多轮磋商,叶湘武与深圳市万国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荟”)达成合作并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就洲裕能源纠纷解决事项与万国荟、徐欢霞、洲裕能源等主体签署了《协议书》。洲裕能源股权转让纠纷事项详见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公司2023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对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景峰01)应于2021年10月27日兑付本金387,683,200元和利息29,076,240元。公司已与“16景峰01”的所有持有人就展期方案达成一致,后续将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债券本息的兑付。

  2022年至今公司已进行了16景峰01的部分本金兑付,剩余本金为294,639,232元,具体兑付情况请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兑付公告。后续兑付安排将与持有人积极沟通后实施。

  3、大连德泽于2022年7月16日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期限届满后,大连德泽全体股东尚未就延长经营期限达成一致。依据《公司法》规定,在经营期限未完成续期前,大连德泽开展经营活动受限。大连德泽由于股东间纠纷,大连德泽小股东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3年3月6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州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德泽名下的相当于价值 1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金州法院出具(2023)辽 0213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德泽名下的价值人民币 15,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2023年6月14日,金州法院受理该“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2023年5月24日、7月21日金州法院就该强制清算一案分别召开了听证会,8月15日,大连德泽收到金州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辽0213清申2号】,金州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州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三份,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20日,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就本案召开听证会,目前尚未作出裁决。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号,公司高度重视,迅速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通过湖南证监局此次对公司进行的全面、细致的现场检查,公司深刻认识到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公司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叶湘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叶湘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叶洪杉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叶湘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叶湘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叶洪杉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3-035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等方式通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9:00在公司太湖之星会议中心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6人(其中董事毕元女士、独立董事翟培懿先生、刘亭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叶湘武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的调整是恰当、合理的。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本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公司于2023年9月中旬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号),收到上述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并深刻反思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了可行的整改计划,认真进行整改。

  本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39)。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书;

  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3)第430004号)。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3-036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等方式通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11:00在公司太湖之星会议中心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其中胡雄文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滕小青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的相关要求,整改措施及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监事会同意该项《整改报告》。监事会将严格督促公司落实整改计划,积极提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核算等方面的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司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本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39)。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3)第430004号)。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3-038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行政监管措施整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或“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迅速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已于2023年10月27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实施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一)虚增资产、利润事项

  1、存在的问题:通过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2017年—2019年,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分别为490.34万元、1,751.62万元、758.68万元。上述支出中,有1,376.76万元来源于公司募投资金,列支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公司虚增资产、利润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1)关于公司2017-2020年期间虚增资产、利润的问题,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明确相关事项影响的范围及期间,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年度的财务数据,详见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2)关于公司2017-2020年期间存在的部分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公司及管理团队已深刻反省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归还相关资金,鉴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已于2020年末基本完成,并于2021年度完成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等事项,且已经完成了募集资金账户的注销。为了确保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上述来源于募集资金的款项已于2023年7月27日由公司董事长叶湘武从其个人银行账户全额代为归还至公司农业银行平江县支行基本存款账户,归还资金金额合计13,767,570元。上述资金总额占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比例较小,且已经全额归还,相关募集资金项目的运营未受到重大影响,公司进一步加强了相关人员对于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各项制度的学习,确保在未来的募集资金使用、披露等方面,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风控总监。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今后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规范执行。

  (二)追回业绩补偿款事项

  存在的问题:

  2017年,公司投资云南联顿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时的《增资协议》显示,云南联顿原股东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等人对云南联顿业绩作出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业绩未达承诺时,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应在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完成业绩补偿。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至今未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公司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

  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前期已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专业律师团队全权处理,并于2023年7月27日签署了《聘请律师合同》,所托事务具体为:代为处理公司与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5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增资纠纷之发送律师函、诉讼案件一审、二审(若有)、执行(若有)等相关法律事务。锦天城律师2023年7月28日向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5位自然人股东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该5名人员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目前,锦天城代理律师已将与案件相关的前期证据资料收集完毕。

  同时,公司为增强代理律师专业能力,加大业绩补偿款的追讨力度,以及为办案方便等考量,公司已另行委托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朝华明鑫”)专业律师团队代理本案。经与朝华明鑫代理律师确认,一审立案材料已于2023年10月11日通过网上立案形式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线上提交,目前法院已立案,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公司将督促代理律师密切跟进本案后续立案情况,抓紧推进业绩补偿款的追讨工作。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风控总监。

  完成情况:积极推进中,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进度依法合规加快落实完成业绩补偿款的追讨工作。

  二、公司整改总结

  通过湖南证监局此次对公司进行的全面、细致的现场检查,公司深刻认识到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公司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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