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5 证券简称:博菲电气 公告编号:2023-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1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7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5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05.1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3,134.8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162号)。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和2023年10月1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对募投项目“年产35,000吨轨道交通和新能源电气用绝缘材料建设项目”新增全资子公司浙江博菲重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菲重能”)和控股子公司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绝缘”)作为实施主体,博菲重能、时代绝缘将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近日,公司会同全资子公司博菲重能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会同控股子公司时代绝缘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会同博菲重能、时代绝缘(以下简称“甲方二”)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35,000吨轨道交通和新能源电气用绝缘材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协议项下专户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即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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