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1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14: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9:15—15: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四号楼1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潘丽春女士。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注:①本表格中,“比例”均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②本表格中,“中小股东”均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7,478,300股,回避本次表决,有效表决股份为84,429,380股(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股份111,907,680股减去关联股东持有股份27,478,3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付梦祥、童碧君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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