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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3-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5人,实际出席的董事5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璐女士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马长水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其意见为:不需要变更会计政策,直接执行财政部文件即可。

  经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会议以4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董事林萌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请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专项/异议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于2023年10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3-05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谷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二、会议以2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吴晓丽女士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请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专项/异议说明》。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于2023年10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或“本解释”),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关于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因此,公司需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对2022年1月1日相关会计科目及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所得税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对同一法人实体因租赁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列报,对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二)对2022年12月31日相关会计科目及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所得税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对同一法人实体因租赁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列报,对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追溯调整对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2023年新增租赁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则执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2022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3-053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8日收到独立董事饶艳超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饶艳超女士提出,其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于2023年10月14日已到期,公司尚未进行新一届独立董事的选聘,考虑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对现场时间的要求和个人的时间安排,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饶艳超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因此饶艳超女士将继续履职,其辞职报告至新的独立董事就职后方能生效。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饶艳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饶艳超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本公司及董事会对饶艳超女士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3-05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林萌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林萌因“1、2023年第三季度公司扣非后实际利润仍然是亏损,而市场上同类型上市企业基本为盈利,说明管理层之前对经营所作的相关承诺成为一纸空谈。第四季度到底该怎么做,目标和策略是什么,董事会和管理层没有进行过任何讨论。2、财务总监长期缺位、财务管理混乱,如此混乱的财务情况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3、公告显示子公司搬迁已经在8月上旬完成了,那现在拆迁补偿款到底收到了多少,为什么只有搬迁进展的公告,没有相关补偿款进展的公告?这是不是意味着后续六百多万的补偿款可能收不到了?有没有可能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子公司搬迁我看报表上显示花了将近300万,后续补偿款收不到的话,这一进一出就是上千万的损失,这些实际损失应该由管理层承担管理责任。而现在上市公司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经营班子,财务总监和董秘两位副总经理已经先后离职,宇顺的实际高管和管理层只剩下总经理一个人,现在就是一言堂。本人之前在2022年年报的表决意见中即已针对总经理曲成提出了免职建议,这么明显有问题的总经理不但没有被免职,还任人唯亲一人独大,董事会是不是应该认真对该人进行重新评估。”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除董事林萌、监事吴晓丽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林萌因“1、2023年第三季度公司扣非后实际利润仍然是亏损,而市场上同类型上市企业基本为盈利,说明管理层之前对经营所作的相关承诺成为一纸空谈。第四季度到底该怎么做,目标和策略是什么,董事会和管理层没有进行过任何讨论。2、财务总监长期缺位、财务管理混乱,如此混乱的财务情况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3、公告显示子公司搬迁已经在8月上旬完成了,那现在拆迁补偿款到底收到了多少,为什么只有搬迁进展的公告,没有相关补偿款进展的公告?这是不是意味着后续六百多万的补偿款可能收不到了?有没有可能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子公司搬迁我看报表上显示花了将近300万,后续补偿款收不到的话,这一进一出就是上千万的损失,这些实际损失应该由管理层承担管理责任。而现在上市公司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经营班子,财务总监和董秘两位副总经理已经先后离职,宇顺的实际高管和管理层只剩下总经理一个人,现在就是一言堂。本人之前在2022年年报的表决意见中即已针对总经理曲成提出了免职建议,这么明显有问题的总经理不但没有被免职,还任人唯亲一人独大,董事会是不是应该认真对该人进行重新评估。”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监事吴晓丽因“本人在半年报中提出对关于基金的投资收益计量问题不予认可,三季报中仍然存在这一问题。”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R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要求,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公司2023年1-9月利润表项目:净利润影响37,124.1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37,124.11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注1)

  2023年5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及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产投”)与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奉望”)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2023年6月9日,前述各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植融云、中植产投拟将其合计持有的部分宇顺电子股份75,668,5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股份协议转让给上海奉望。相关事项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上海奉望,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张建云。

  2023年9月20日,交易各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上述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3年9月21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中植融云及一致行动人中植产投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5,668,508股股份已过户至上海奉望名下,上海奉望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建云。

  2、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的事项(注2)

  因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搬迁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宇顺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智能”)承租位于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第二工业区第21、22、23栋房产被纳入搬迁范围内。经双方友好协商,2022年12月9日,工业智能与深圳市玉塘长圳股份合作公司签署了《解除租赁合同协议》,确定本次搬迁补偿款为11,203,797元,且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协议约定的腾空期限届满之日止,公司除支付必要的水、电、气及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外,无需支付原租赁合同月租金。

  2023年1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玉塘长圳股份合作公司拨付的第一笔搬迁补偿款,金额为4,481,518.00元,占本次搬迁补偿款总额的40%。

  2023年3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6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工业智能搬迁的进展、搬迁补偿款、后续安排、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具体影响、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问询。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关注函中所提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回复说明,并于2023年3月25日对外披露回复内容。

  2023年4月1日,工业智能与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工业智能承租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大富工业区新宏泽工业园厂房三楼作为生产基地。租赁面积为6,5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5年(2023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首年租金为28元/平方米/月,租金第2年起每年较上一年递增4%。公司根据生产需求设计了装修方案并启动了装修工程,装修承包方为深圳市煌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完成后工业智能搬迁工作启动。

  截至2023年8月14日,工业智能的主要生产线及相关辅助设施已基本搬迁完成,工业智能主要职能部门也从原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第二工业区21栋一层半、二层西边、22栋一层半、二层、三层,23栋一层、二层、三层”搬迁至“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新宏泽印刷厂厂房1栋3楼301”。本次搬迁对工业智能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截至目前,工业智能已正常经营并就剩余拆迁补偿款的收款事宜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周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璐             会计机构负责人:凃剑萍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周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璐                         会计机构负责人:凃剑萍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R适用 □不适用

  调整情况说明

  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并根据准则解释要求,对因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2023年年初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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