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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49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10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14名,其中,王江董事长、吴利军副董事长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王志恒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曲亮、姚威、刘冲、李巍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7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行长王志恒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2023年A股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A股第三季度报告亦登载于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行2023年H股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二、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一)黄志凌先生担任第九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及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王志恒先生不再担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二)李巍先生担任薪酬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黄志凌先生上述任职及王志恒先生职务调整自黄志凌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李巍先生上述任职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化转型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战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王江、吴利军、王志恒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公允性、合规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披露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七、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召开本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安排,本行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5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10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其中,吴俊豪监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卢鸿监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一)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本行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未发现参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2023年度履职监督评价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监事2023年度履职监督评价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监督评价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5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行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董事14名。

  (三)本行董事长王江、行长王志恒及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孙新红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行长王志恒主管财会工作。

  (四)本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五)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币种为人民币。

  (六)本报告中“本行”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二、基本情况

  (一)本行简介

  

  本行成立于1992年8月,是经国务院批复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1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818)、2013年12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18)。

  (二)本行战略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坚持“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战略愿景,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推进数字化经营为发展主线,锚定对公综合融资规模(FPA)、零售资产管理规模(AUM)和同业金融交易额(GMV)三大北极星指标,拓展重点业务领域,努力推动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是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积极落实单列重点领域信贷计划和差异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强化平衡计分卡考核,增强对制造业、绿色信贷、科技创新、民营企业、战略新兴产业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精准支持,全行对公贷款比上年末增长10.79%,制造业贷款、战略新兴产业贷款、科技型企业贷款和绿色信贷比上年末分别增长18.88%、30.07%、37.90%和44.91%。通过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植根实体经济,全行盈利能力稳步提升,实现净利润379.06亿元,同比增长3.11%。

  二是推进业务结构调整,强化财富管理特色。公司金融业务以FPA为指引,整合商行、投行、私行等业务优势,以全融资品种服务客户全生命周期,“商投私一体化”价值创造效能持续提升,FPA总量4.89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60%。零售金融业务锚定AUM,突出“财富管理”与“金融科技”两个特色,聚焦“财富管理、零售存款、零售信贷、信用卡”四大核心业务,强化“客户经营、双曲线模式、场景赋能、科技赋能、多元协同”五项能力建设,构建涵盖“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资产托管”为核心的大财富管理生态全链条,AUM总量2.65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9.32%。金融市场业务以GMV为导向,构建数字化运营新业态,发布“金融机构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为金融同业客户提供产品代销、撮合交易、科技输出和研究资讯四大服务领域,升级同业客群经营模式,GMV总量3.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14%。

  三是完善风险治理体系,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坚持稳健审慎的风险管理策略,积极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各类风险应对能力。建立投向、行业、区域、产品、组合为一体的“1+4”信贷和投资政策体系,强化行业研究成果转化,优化资产结构。落实审批预审会商机制,加强客户集中度管理,做好大额授信客户穿透式风险监测与强制应对,强化风险成本考核。严格落实《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要求,制定风险分类新规过渡期实施方案,优化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四是持续推进科技赋能,加快数字化转型。积极促进业务与科技深度融合,推进新一期科技战略规划落地实施,持续完善业务中台、数据中台和技术中台。积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贷”等便捷的线上融资产品智能化,加强资金交易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和同业机构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持续拓展云缴费项目接入和平台输出,加快物流、房屋交易、校外教培、灵活用工等重点领域场景拓展,强化手机银行、云缴费客户端双平台建设与综合运营。提升数字化、智能化、便捷化服务能力,构建开放式数字化生态体系。

  三、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1、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本期宣告发放的优先股股息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本年发放优先股股息29.71亿元(税前)、发放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18.40亿元(税前)。

  2、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影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化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以年化形式列示。

  4、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其他权益工具优

  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部分)/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

  上述数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二)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计量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并表口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属于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其中,并表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光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洲)、韶山光大村镇银行、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和江西瑞金光大村镇银行。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计量的杠杆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三)流动性覆盖率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计量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四)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

  本集团分别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2023年1-9月净利润和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净资产无差异。

  (五)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报告期内,除上述指标外,本集团其他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与上年末或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集团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锚定三大北极星指标,推进“一流财富管理银行”高质量发展,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平稳运行。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68,349.3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8.48%,其中,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37,612.5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29%;负债总额62,845.3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8.53%,其中,存款余额40,853.9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29%。

  1-9月,本集团实现净利润379.0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1%。实现营业收入1,122.30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30%,其中,利息净收入815.8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26%;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90.99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1.3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23 %,比上年同期下降0.67个百分点。

  1-9月,本集团发生营业支出667.4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27%,其中,业务及管理费支出291.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3%;信用减值损失支出354.8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2.86%。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508.3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1.59亿元;不良贷款率1.35%,比上年末增加0.10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75.65%,比上年末减少12.28个百分点。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3.42%,一级资本充足率11.2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11%,均符合监管要求;杠杆率6.96%,比上年末上升0.15个百分点。

  (七)业务条线经营情况

  1、公司金融业务

  本行积极推进综合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普惠金融、跨境金融、区域金融、乡村金融、生态金融,全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按照“一流财富管理银行”战略要求,发挥FPA引领作用,构建“商投私一体化”竞争新优势,持续做大客户融资总量;坚持“价值分层、需求分群、服务分级、生态融合”的客户经营理念,推进场景协同、生态协同;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沿着新型工业化、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基础设施四条主线,以科创金融、绿色金融、先进制造业三大新赛道为核心,推动公司金融信贷高质量发展;培育机构拓展、受托支付、链式拓客、现金管理四大新动能,促进财富管理转型;优化升级以全融资品种服务客户全生命周期的FPA产品工具箱,不断丰富基础融资、投资银行、交易金融、普惠金融、财富管理、生态金融六大产品矩阵,为企业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强化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对公CRM、网银和手机银行、普惠金融2.0、交银‘易’系列2.0、客户划型管理系统、战略客户管理子系统、投行IBS、公司金融管会系统”八大系统的升级换代工程。

  2、零售金融业务

  本行着力打造数字化零售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推进零售“双曲线”经营发展模式,深耕“第一曲线”,发挥支行网点和专职客户经理队伍优势,提升线下经营产能;拓展“第二曲线”,推动业务模式的集约化、场景化、平台化建设,加快服务转型升级。持续推进“分层分群、数据驱动、渠道协同、交易转化”客户经营策略,零售客户数与 AUM 稳步增长;负债端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拓展社保民生等渠道场景,加强公私联动促进代发业务协同发展,加大渠道联动拓展第三方快捷支付绑卡业务,强化双卡联动提升借记卡与信用卡获客活客能力,推动零售存款规模增长,结构优化;资产端持续推进业务转型,深化集约化经营和标准化建设,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打造阳光零售贷款名品,零售贷款规模增长,资产质量稳定;加快财富管理转型,丰富普惠财富管理新内涵,拓展产品体系,提升零售金融渠道价值,为零售金融注入新动能;云缴费坚持深耕便民服务与普惠金融领域,项目接入数量稳定增加,平台输出渠道持续拓宽,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继续保持中国最大开放便民缴费平台领先优势。

  3、金融市场业务

  本行不断强化业务运作水平和投资交易能力,优化资产结构,促进金融市场业务提质增效;提升政府债券承销规模,承销排名保持股份制银行前列。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型发展理念,升级同业客群经营模式,通过构建数字化运营新业态,推动GMV更好更快增长。发挥“阳光理财”在财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投资者为中心做好布局服务;持续推进产品多元化,完善投资场景,优化理财到账时间,丰富低波动产品货架布局,更加全面满足投资者需求;成功推动认股权业务落地,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助力高科技企业成长,以丰富的投融资方式为实体企业引入中长期资金支持。发挥资产托管的平台作用,链接全市场资管机构,贯通银行资产负债两端,融入财富管理和融资撮合场景,满足投资和融资客户需求;不断拓宽托管业务服务领域,增加托管产品组合,市场份额持续扩大。

  四、报告期末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

  单位:户、股、%

  

  注:1、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2、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合计5,238,337,290股,其中,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持有的本行H股分别为1,605,286,000股、282,684,000股和172,965,000股,代理本行其余H股为3,177,402,290股。

  3、据本行获知,截至报告期末,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均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本行A股合计969,422,627股,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5、报告期末,本行前十名股东未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二)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

  1、光大优1(代码360013)

  单位:户、股、%

  

  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光大集团、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光大优2(代码360022)

  单位:户、股、%

  

  注:光大集团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光大优3(代码360034)

  单位:户、股、%

  

  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光大集团、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本行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

  五、其他提醒事项

  报告期内,本行无其他重要提醒事项。

  六、季度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并附后)。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本财务报表已于2023年10月30日获本行董事会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23年10月30日获本行董事会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23年10月30日获本行董事会批准。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5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的议案》,批准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简称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7.86亿元、59.09亿元、62.50亿元,合计限额179.45亿元,交易类别包括保险服务类、资产托管类、代销服务类、联合营销类、产品管理类、投资服务类、科技服务类、产品服务类和综合服务类。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是本行日常业务中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持续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持续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的议案》,批准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7.86亿元、59.09亿元、62.50亿元,合计限额179.45亿元。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21年,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为代表签订《2021-2023年中国光大银行与中国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确定了2021-2023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年度限额,主要包括资产托管、产品管理、代销业务、证券化产品投资、综合服务、通道服务等交易类别,涉及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科技服务等业务品种。2023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签订补充协议,调增2023年度联合营销服务和综合服务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

  执行期内,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发生的各类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均在限额以内,符合监管要求。实际限额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注:2023年实际交易金额18.88亿元为2023年上半年交易金额。

  上述实际交易金额与交易限额存在一定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受市场因素影响,相关业务需求和规模未达预期;二是由于市场趋势变化,部分业务发展策略相应调整,相关业务规模有所压缩。

  (三)本次持续关联交易的类别及预计金额

  本次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类别主要包括保险服务类、资产托管类、代销服务类、联合营销类、产品管理类、投资服务类、科技服务类、产品服务类和综合服务类。

  经预计,上述各类别非授信类关联交易2024-2026年的预计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均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781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2022年末,光大集团总资产69,680.92亿元,总负债62,681.48亿元,净资产6,999.44亿元。

  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4月,2009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8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46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财富管理、企业融资、机构客户、投资交易、资产管理及股权投资等。截至2022年末,光大证券总资产2,583.54亿元,总负债1,935.70亿元,净资产647.84亿元。

  2、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永明)成立于2002年4月,注册地天津市,注册资本54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截至2022年末,光大永明总资产870.12亿元,总负债833.47亿元,净资产36.65亿元。

  3、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信托)成立于2002年8月,原名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注册资本84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涵盖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权益投资、消费金融等业务板块。截至2022年末,光大信托总资产229.39亿元,总负债63.42亿元,净资产165.97亿元。

  4、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科技)成立于2016年12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4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数据平台的搭建、维护、大数据技术应用开发业务。截至2022年末,光大科技总资产7.40亿元,总负债3.13亿元,净资产4.27亿元。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上述光大集团系关联方开展业务以来,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履行情况正常。

  三、持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持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本次持续关联交易的设定限额主要考虑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历史合作情况、存量业务规模以及未来合作空间。相较于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1-2023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简称原方案),主要进行了如下调整:

  1、交易类别调整情况

  一是将原方案中“证券化产品投资类”改为“投资服务类”,包括承销服务费及居间服务费等;二是将原方案中“补充医疗保险类”改为“保险服务类”;三是将“产品服务类”从原方案中的“综合服务类”拆分出来,独立成类别,包括受托清收服务费、支付结算手续费、代客结售汇业务的汇率差价收益、交易系统佣金等;四是将原方案中“通道服务类”“服务费支出类”并入“产品服务类”。

  2、限额调整情况

  交易限额合计金额较原方案稳中有降,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7.86亿元、59.09亿元、62.50亿元,合计限额179.45亿元。

  (二)持续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定价将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持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进行限额管理及签署统一协议,是本行对关联交易的主动式管理,在确保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能够优化审批披露流程、提高业务效率、支持集团内企业协同发展,实现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前瞻式、规范化、统一性管理,有效提升本行关联交易管理质效。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持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同意将《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3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关联董事王江、吴利军、王志恒回避表决)。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六、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3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3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3: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李  巍                         董    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韩复龄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7名,实际出席7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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