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3-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1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金文忠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0人,非执行董事俞雪纯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靳庆鲁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如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以及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3.01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徐永淼先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2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凌云先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雅娜律师、曹江玮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3-05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今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朱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朱凯先生自即日起履职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之规定,独立董事靳庆鲁先生因个人任期已满,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靳庆鲁先生自即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向董事会确认,其与公司、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其他因辞任而需知会股东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事宜,辞职后不再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靳庆鲁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推动公司治理和战略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靳庆鲁先生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3-05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分别于2023年10月16日、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2023年10月30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3人,实际表决董事13人,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和公司网站(www.dfzq.com.cn)的《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选举龚德雄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自其履行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之日起履职;同意选举公司董事长金文忠先生(现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担任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履职。
三、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有序、高效协调回购股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框架和原则下,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和公司网站(www.dfzq.com.cn)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发行债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发行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债券期限3年,票面利率3.08%。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发行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规模人民币16亿元,债券期限365天,票面利率2.41%。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金文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舒宏 会计机构负责人:尤文杰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金文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舒宏 会计机构负责人:尤文杰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金文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舒宏 会计机构负责人:尤文杰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金文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舒宏 会计机构负责人:尤文杰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金文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舒宏 会计机构负责人:尤文杰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金文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舒宏 会计机构负责人:尤文杰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3-05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回购资金总额:拟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2.5亿元(含),上限为人民币5亿元(含)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含)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未实施出售,未实施部分履行相关程序后将予以注销;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基于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拟从二级市场回购A股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参与表决,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1年;
2、公司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基于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083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总股本的0.2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4,167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总股本的0.49%。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2.5亿元(含),上限为人民币5亿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5亿元、上限人民币5亿元以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公司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2,083万股至4,167万股,转为公司库存股,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完成之后3年内未实施出售,未实施部分履行相关程序后将予以注销,则公司总股本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公司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良好。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568.7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786.82亿元,货币资金(扣除客户存款后)为人民币213.94亿元。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36.95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28.57亿元。
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5亿元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货币资金(扣除客户存款后)的比例分别为0.14%、0.64%、2.34%。
根据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稳健经营、风险管控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2.5亿元(含)、上限为人民币5亿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以上人员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未实施出售,未实施部分履行相关程序后将予以注销。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包括实施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为有序、高效协调回购股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框架和原则下,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未实施出售,未实施部分履行相关程序后将予以注销;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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