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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88563         证券简称:航材股份       公告编号: 2023-01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文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组织编制的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未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约定条款公平公正,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含37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三、 备查文件

  (一)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88563                      证券简称:航材股份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杨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兴杰        会计机构负责人:于瀛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445,434.3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358,710.66元。

  公司负责人:杨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兴杰        会计机构负责人:于瀛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杨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兴杰        会计机构负责人:于瀛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63        证券简称:航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1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1月15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15日

  至2023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不适用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办理登记及参会当天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办理登记及参会当天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1)、证券账户卡。

  2.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办理登记及参会当天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 1、2 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 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 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个工作日提交到公司证券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公司证券部。

  (二) 现场登记时间:2023年11月14日,09:00-16:00;

  (三) 现场登记地点: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环山村8号。

  联系部门:证券部

  会务联系人:仝电涛、徐星宇

  联系电话:010-62457705

  传 真:010-62497510

  2.与会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往返交通、食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 688563           证券简称:航材股份       公告编号: 2023-011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财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公司及其子公司向航发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航发财司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发”)持有航发财司100%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过去 12 个月,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航发财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7.20亿元,每日最高贷款余额0亿元;公司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航发财司于2023年4月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根据原协议内容,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航发财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为20亿元,航发财司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由于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与航发财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原协议自本次重新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2023年10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晖、骞西昌、唐斌、郑成哲、刘晓光、张敬国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 12 个月累计与航发财司的关联交易已达到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航发财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航发财司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G3070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管见礼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0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7号楼7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中国航发持有其100%股权。

  (三)其他说明

  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独立于航发财司。航发财司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

  航发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2、结算服务;

  3、综合授信服务;

  4、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原则

  1、存款服务

  航发财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航发财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航发财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 结算服务

  航发财司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指示办理资金的统一结算业务,相关结算费用均由航发财司承担。

  3、综合授信服务

  航发财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除符合前述外,航发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的贷款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航发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航发财司办理的委托贷款,航发财司按具体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4、其他金融服务

  航发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需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许可及相关程序,航发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航发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航发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限额

  1、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向航发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航发财司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航发财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以及航发财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融资类业务。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

  2、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协议同等的效力。

  3、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违约责任

  1、凡因签订及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2023年度预计与航发财司关联交易情况

  据拟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结合公司年度资金计划,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2023年度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情况的每日最高存款上限金额相应调整为35亿元。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航发财司系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航发财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航发财司为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时,服务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制定金融服务的价格。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6名关联董事杨晖、骞西昌、唐斌、郑成哲、刘晓光、张敬国回避表决,其余3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同意把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其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商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能提高公司资金结算效率,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该项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尚待履行的其他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与航发财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公司与航发财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保荐人对公司与航发财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 688563       证券简称:航材股份       公告编号: 2023-012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材股份”)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98,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83%。

  ●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仅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中使用,在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1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10,91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0,148.13万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761.87万元。前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200026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北京航材优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材优创”)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28,539.59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98,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83%。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旨在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仅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中使用,在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结果、监事会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结果以及独立董事意见,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 688563        证券简称:航材股份       公告编号: 2023-013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1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10,91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0,148.13万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761.87万元。前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200026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北京航材优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等)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七)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由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并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投资产品。

  3、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可以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

  6、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其决策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含37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结果、监事会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结果以及独立董事意见,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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